武软工职〔2022〕22号 关于印发《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武汉开放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2-06-06浏览次数:

 

 

 

 

 

于印发《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武汉

开放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武汉开放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 行。

 

 

 

 

                                     武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2022 年 6 月 6


 

 

 

 

 

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汉开放大学

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试行)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资 产使用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738 号令)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规〔2017〕4 号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武财资[2021]354 号) 等有关规定, 结合 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 是指学校占有、使用 的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等固定资产和 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渡给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五条 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在优先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注重绩效、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

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产权有争议的;

四、属于征迁范围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体制。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一级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相关规定, 制定相管理办法, 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据相关制度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进行报批报备等。

三、统计汇总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 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各类文件合同(协议) 等资料进行收集和归档。

、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报告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情况。

第八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各出租出借部门负责校内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日常管理,负责校内租出借的需求分析、采购联系、合同签订; 负责对各类合同(协议) 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并及时将材料交至资产管理处报批报备;督促承租方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收益; 负责租用合同期满后场地腾退 作。

二、财(招标中心) 负责组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项目的采购招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租金收入收缴工作;

三、保卫处负责监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运行的治安安全和消防安全。

四、仪器设备的出租出借由该仪器设备具体管理单位负责合同的订,督促承租方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收益。

第三章  程序及工作要求

第九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

出租出借资产合同期限在三年及以下的, 由学校审批后报市财政局 批或备案。

出租、出借事项经学校批准后,各部门应与承租人按规定签订书面合 并于 90 日内将公开招租材料及所签订的正式合同交至资产管理处, 由资产管理处报市财政局审批或备案

十条 资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进行公开招 租。应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价格 为公开租的底价依据。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以下统 ),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 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

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后不得再以各种形式进行转租、转借。间资产出租、出借合同若需变更,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若需提前终  应当履行备案手续; 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出租、出借的, 应当在合同到期 3 个月,重新办理报批手续,不得直接续签。在新的招租过程中, 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四章  收益管

第十三条 学校利用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政府 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 支出统一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多收、少收、不收、 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

第五章  监督检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有资产出租、出借用于办学、培训、驾校等项目,切实防范风险。 

第十五 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未按规定权限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弄虚作假, 串通作弊, 低价出租国有资产;

三、未按规定方式出租国有资产;

四、蓄拆分拟出租、出借资产;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益;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接受汉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 法规定的单位及个人,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 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 年 6 月 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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