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武汉
开放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武汉开放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 行。
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2022 年 6 月 6 日
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武汉开放大学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资 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738 号令)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鄂 财绩规〔2017〕4 号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 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武财资[2021]354 号) 等有关规定, 结合 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 是指学校占有、使用 的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等固定资产和土地 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渡给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五条 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在优先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注重绩效、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
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 产权有争议的;
四、属于征迁范围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体制。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一级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相关规定, 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据相关制度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进行报批报备等。
三、统计汇总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 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各类文件、合同(协议) 等资料进行收集和归档。
四、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报告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情况。
第八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各出租出借部门负责校内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日常管理,负责校内出租出借的需求分析、采购联系、合同签订; 负责对各类合同(协议) 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并及时将材料交至资产管理处报批报备;负责督促承租方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收益; 负责租用合同期满后场地腾退工 作。
二、财务处(招标中心) 负责组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项目的采购招标;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租金收入收缴工作;
三、保卫处负责监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运行的治安安全和消防安全。
四、仪器设备的出租出借由该仪器设备具体管理单位负责合同的签订,督促承租方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收益。
第三章 程序及工作要求
第九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
出租、出借资产合同期限在三年及以下的, 由学校审批后报市财政局 审批或备案。
出租、出借事项经学校批准后,各部门应与承租人按规定签订书面合 同。并于 90 日内将公开招租材料及所签订的正式合同交至资产管理处, 由资产管理处报市财政局审批或备案。
第十条 资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进行公开招 租。应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价格作 为公开招租的底价依据。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以下统称 合同),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 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后不得再以各种形式进行转租、转借。期间资产出租、出借合同若需变更,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若需提前终 止, 应当履行备案手续; 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出租、出借的, 应当在合同到期前 3 个月,重新办理报批手续,不得直接续签。在新的招租过程中, 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四章 收益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政府 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 库, 支出统一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多收、少收、不收、 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用于办学、培训、驾校等项目,切实防范风险。
第十五条 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未按规定权限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二、弄虚作假, 串通作弊, 低价出租国有资产;
三、未按规定方式出租国有资产;
四、蓄意拆分拟出租、出借资产;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益;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接受武汉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 办法规定的单位及个人,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 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 年 6 月 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