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关于印发《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的通知(武软工职学〔2017〕20 号))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公派赴境外学习、交流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选拔、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