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促进我校教代会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学校教代会工作能力,提升教代会工作水平,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校实行校务公开的主要渠道,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院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参入学校管理,推动学校民主政治和和谐校园建设。教代会自觉维护党的统一领导,教育职工积极投身教育改革实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院管理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四条 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和加强教代会建设是学校党政工的共同职责。学校党委领导教代会工作,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审定教代会工作方案,协调教代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按照有关法规帮助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学校行政尊重教代会的法律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教代会行使各项职权,并提供物质保证;对于教代会依法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和方案应当组织实施。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开展工作并行使职权;教代会尊重并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指挥和决策的职权,动员和组织广大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做好学校各项工作。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职权的行使是学校教职工参入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标志。学校教代会有四项基本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
听取并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校重要经费使用、财务预决算及其它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
审议和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教代会通过有关方案,并做出相应的决议。
三、审议决定权。
教代会依法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医疗福利经费管理使用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经教代会审议决定后,学校各有关部门都必须认真执行。
四、评议监督权。
教代会依法行使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的职权。在党委的领导下评议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是教代会实施民主监督的重要体现。教代会应每年对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其评议结果可作为上级组织部门考察干部的依据。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六条 凡享有公民权、依法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教职工,均有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一般以部门、院系为单位,按比例分配的名额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各选举单位根据代表选举方案,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候选人须经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既要考虑到各方面的代表性,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为主,保证教学科研一线的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女教职工和45岁以下中青年教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他们占全体教职工人数的比例。同时,应有民主党派、归侨、少数民族教职工代表当选。
第九条 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为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作风正派,顾全大局,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三)密切联系群众,准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办事,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四)模范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主人翁责任感强。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教代会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四)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六)参加对职能部门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住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二)爱岗敬业,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三)带头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不断增强个人人格魅力;
(四)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参政议政;
(五)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资格调整、更换与增补
1、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学校,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学校内部调动一般应予保留。
2、教代会代表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3、教代会代表被开除公职留用查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4、教代会代表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5、教代会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校工会提出撤消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召开全体职工会议进行讨论、表决,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决定。
教代会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应报校工会备案。
6、因各种原因造成教代会代表缺额的,由教代会主席团决定是否需要增补,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7、教代会代表在职期间内,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学校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根据教代会的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非教职工代表中的学校领导干部、部分中层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作为列席代表。教职工中的先模人物和已退休的部分领导、工会干部可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校工会提名,经教代会筹备小组与学校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人数不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20%。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参加全部会议议程,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定期召开会议。一般五年举行一次换届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代表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并征得多数代表同意。学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召开首届教代会或换届大会,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学校党委负责人任组长、有关校领导、有关党政部门和工会、团委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筹备工作领导小提出教代会筹备方案,报党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举行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召集,主要议程有:听取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通过大会议题或议程;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会议需进行选举或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两种形式,均以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十九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预备会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一般由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和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教学和科研工作一线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大会主席团主要职责:组织、主持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大会期间其它重要问题。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未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随意修改。教代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代表提案应得到认真处理和落实,并向下次大会报告,接受代表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人事财务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监督干部工作委员会和后勤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代表教代会参与(行使)工作职能范围内的日常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工作。其成员一般应在教代会正式代表中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吸收不是代表的相关人员参加。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校工会组织督促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为: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对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主席团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和决定的依据;检查、督促与本专门委员会业务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情况,并向主席团汇报;保持与学校有关行政业务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建议;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职责行使至下届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一般按工作性质联合组成若干代表团,由代表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团正、副团长。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1)主持代表团的会议和活动;(2)组织提案征集;(3)反映代表意见;(4)完成大会和常设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为适应学校分级管理的需要,学校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和校教代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部门工会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与工代会届期统一,代表合一,同时换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组成人员同时是校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承办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拟订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教代会的中心议题。
二、组织选举并培训教代会代表。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筹备、组织及会务工作。
四、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检查、督促落实教代会各项决议的执行;组织召开代表团团长及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协商处理闭会期间遇到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五、指导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和代表团开展工作,对学校违反教代会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
六、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七、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八、做好教代会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九、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 质量考核评估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每年组织一次对本校上一年度教代会运行质量的评估工作,一般在每年第一次教代会会议期间进行。
第二十八条 质量考核评估的依据为《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星级评估办法》(鄂教工【20132号】)。质量评估在教代会代表充分了解上一年度学校管理和教代会工作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十九条 在校党委领导下,建立由校党政工等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的教代会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质量评估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对于评估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责令相关部门整改。
第七章工作经费
第三十条 学校应为教代会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工作条件,教代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教代会讨论通过,报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